新疆首次集中曝光11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

20.05.2015  13:31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19日,新疆首次集中曝光了11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这些向社会公布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能够有效监督并促使食品药品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运行。

  据了解,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 为更好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对食品药品违法实施最严厉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保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曝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王利光向记者介绍说,2014年9月4日,新疆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2014年9月15日起将本行政机关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机关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时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期限不少于2年。公开时限和内容不得延迟和缺项。截止目前,全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后公开行政处罚案件791起,公众均可登录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责任重大。对那些利欲熏心、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不法分子,我们要出重拳、下猛药,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食品药品领域法治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12331投诉举报电话向本辖区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高兵说。

   附:11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件

  一、刘新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刘新玉,男,汉族,48岁,伊犁州奶牛厂职工。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收购货值金额共计4.8万元的病死牛马等牲畜,骗取检疫合格证明后上市销售。刘新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2014年4月4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12月31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玉新进行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刘玉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周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周艺,男,汉族,38岁,现居石河子市,无业。于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利用在石河子市居所无证储存销售药品1583批次,涉案药品货值401370.81元,周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13年6月19日,石河子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周艺移交司法处理。2014年5月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周艺进行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周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扣押在案的药品予以没收。

   三、博乐市维吾尔医医院从未取得《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医疗机构购进制剂及使用过期药品案

  博乐市维吾尔医医院从未取得《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的医疗机构非法购进玫瑰花油等10个品种制剂,涉案货值22497.96元,博乐市维吾尔医医院从未取得《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医疗机构购进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该医院使用的5瓶亚力甫孜糖膏已超过有效期,货值89.70元,博乐市维吾尔医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14年3月10日,博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2、处过期药品二倍货值的罚款179.4元。3、没收制剂违法所得23622元。4、处非法渠道购进制剂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4995.92元。

   四、欧阳春彪、刘卉生产、销售假药案

  欧阳春彪,男,汉族,56岁,湖北省常德市人,无业。刘卉,女,汉族,46岁,四川省资中县人,无业。2名涉案人员于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五家渠市租住地下室内制售假药74个品种,涉案货值54900元。欧阳春彪、刘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移交司法处理。2014年9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欧阳春彪、刘卉进行如下判决:欧阳春彪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人违法所得54900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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