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交放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曾致6死30余伤

16.04.2015  14:12
 

  2月27日12时37分贵阳市金阳南路237路公交车发生起火事故。图为事故现场。中新社发 李克 摄 

   新疆平安网讯 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大华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迁怒于社会,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恶念。2014年2月27日上午,苏大华购买白色塑料桶,加注汽油,并装进其事先准备的红色口袋后,乘坐贵AU3176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当天中午12时许,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庭审中,被告人苏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另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苏大华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邀其兄苏大波共同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王某某父亲、孩子为轻微伤。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大华目无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因个人家庭矛盾而迁怒社会,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使公交车上的6名乘客死亡、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其主观恶意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大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苏大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崔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