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属地质量监管原则,强化粮食质量责任意识

02.06.2017  08:41

2016年10月8日施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为强化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意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能力,自治区粮食局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属地质量监管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构建起层层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切实落实监管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各地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备案和粮食质量监管成效作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争取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保障粮食质量监管职责的履行,切实将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加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内容的宣传普及工作。突出主题和行业特点,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科普宣传等活动,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结合夏、秋粮收购工作,开展助农扶农服务,面向种粮大户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常识。督导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各项规定落实到粮油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宣传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压实承储企业“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抓好基层粮食检验机构和主要粮食收储企业能力提升补强工作,提升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作用。加强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促进地级粮食质检机构以及承储企业化验室的能力提升。更新充实粮油质量检验专业人才储备,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队伍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