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4月1日实施

28.03.2018  09:22
新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4月1日实施 11项违规行为被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人民网电(记者 韩婷)新疆首部治超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11项违规行为被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也将受到处罚。《办法》强化源头管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从“”上治理。

  3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路政海事局了解到,《办法》于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是新疆首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地方政府规章。

  该《办法》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驾驶人的职责,明确了超限超载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从业规范,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推进信用联合惩戒,规范超限超载运营市场行为。同时,突出了治超主体职责,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中确定,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并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其中,11项违规行为被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都将计入黑名单。同时,提供虚假信息、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行为也将纳入黑名单。

  《办法》中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一旦违反该规定,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对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其中,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未达30%的,一次记3分;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源头管理是治超工作的关键,路面执法毕竟是末端执法,只有加大源头治理,才能减少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起到治本效果。《办法》出台对源头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将对今后的治超工作带来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党委副书记、路政局局长皮里东·吾甫尔说。

  名词解释:

  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矿山、水泥厂、钢铁厂、砂石料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的经营单位。

新疆:11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将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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