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24.06.2016  20:03

 

 

 

 

新农机计财〔2016〕10号

关于开展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和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总结专项实施效果。根据2016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自治区农机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自治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以转变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的制度创新,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拓展农业机械化服务领域、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方式上取得新突破,构建起与我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相应的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总结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实施效果,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审定和监督验收等重点环节,严格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绩效评价:2011年-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专项总体绩效;

(二)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论证、评定及资金分配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规提取工作经费、虚列支出,挤占和挪用资金现象,是否擅自改变或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四)资金监管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现象,有无白条报账现象。

(五)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进度实施,是否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从2016年7月中旬开始至2016年8月初结束(具体时间和抽查地州另行通知),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至7月中旬)

各地农机部门(含自治区本级)和财政部门要对照《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各年度项目指南,认真开展专项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查找专项检查内容中所列突出问题,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落实,切实加强管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中旬-8月初)

由自治区农机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本级相关处室和地州项目管理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的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此次专项检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各地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树立依法理财、依法依纪使用财政资金的观念,避免走过场和敷衍了事。参与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通过检查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严谨细致地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深入基层检查。检查组不仅要加强面上督导,更要深入县市、乡镇和农户,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形式,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真正做到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三)总结经验,提高监管水平。各地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基层情况,总结经验。不仅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还要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不仅要客观地反映各地在落实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的工作成效和问题,也要思考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不仅要加强现有政策的落实,也要加强调研,为政策和项目储备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使本次检查真正起到加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作用。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