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8)

17.11.2018  17: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8〕57号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8〕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含南疆四地州)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附表1)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调整的标准(附表2)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表:1.2018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2.2019年南疆四地州失业保险金标准.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