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06.2019  17:00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我区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5032元调整为5392元,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2018年,新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因此,2019年,新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为5392元。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缴费基数越高。但缴费基数同时规定了上下限,低于自治区月平均工资60%(即3235元)的,以3235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月平均工资300%(16176元)的,以16176元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收入低的人员可以选择低基数缴费,减轻经济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用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受此缴费基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标准按年度缴费。各类参保单位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及2019年1至5月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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