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债转股应坚持市场化初衷

20.10.2016  01:08

  导语:本轮债转股之成败,在于能否坚持市场化原则
  历经半年之久的认证与研究后,债转股最终在近日被决策层敲定,首单债转股项目也随之落地。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旨在以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紧接着在10月16日,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成为全国首单地方国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债转股”也并非新鲜事,早在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规模共计1.4万亿。当时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即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由政府确定,债转股涉及的资金也由政府从多个渠道筹集。
  上一次债转股被认为取得了成功,但主要缘于随后十几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当时众多国企土地储备大幅增值。因此,今年上半年债转股甫一提出即引发广泛热议,甚至不乏质疑之声。
  本轮债转股重启,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于能否坚持市场化原则,尤其是在经济转型之际,大量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意欲加入债转股行业,而这些企业多数具有国资背景。很明显,“僵尸企业”债转股贻害匪浅,于银行而言,虽然短期可以改善不良贷款率,但“僵尸企业”淘汰是历史趋势,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后,失去了破产优先受偿权,同时也将给供给侧改革五大任务之首的去产能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国务院发布上述指导意见时,就明确了本轮债转股与上一次不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化、法治化。强调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由政府确定,而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一言以蔽之,政府不能强制,不能兜底,要不要债转股以及怎么转,由市场主体说了算。
  平心而论,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本身并不涉及优劣判断。特殊情况下,企业债务如果不能按时兑付,通过将债权转化股权的途径,不但可以解决债务问题,摆脱暂时的资金困境,还可以降低杠杆率,逐步恢复再融资。
  此番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债转股项目,从内容看原则大抵如此:总额为100亿元,即建设银行募集100亿社会资金,承接云南锡业集团100亿债务,资金用途主要为债务置换,投资云南锡业集团有较好盈利前景的板块和优质资产,预期收益率在5%~15%,期限为5年,不承诺刚性兑付。
  资金来源于社会、预期收益率较高、不承诺刚性兑付、对标资产相对优质,这些都符合市场化原则标准。可以说,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试水新一轮的债转股,除了背负着为企业纾解困难的重任,市场更期待啖头汤者能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换言之,本轮债转股之成败,在于能否坚持市场化原则。无疑,只有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化为途径,有的放矢地去完成企业的财务重组、资产重组和股权重组,助力企业实现经营脱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债转股就不失为一剂化险为夷的良药。
  总之,债转股作为当前中国经济转型之际为企业解忧的重要举措,已正式启动,未来料将对中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而我们必须牢记的,就是不忘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初衷。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