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明确派出所出具证明种类及时限 派出所开具证明仅限六类

29.11.2018  11:11

  

    (记者刘青霞)11月28日,自治区公安厅对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种类和时限进行明确,其中规定,证明种类仅限“户籍类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等六类。

  据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人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刘培江介绍,根据《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以派出所的户籍资料和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据悉,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的证明仅限以下六类:户籍类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其中,户籍类证明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出具的其他户籍类证明。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开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

  “目前,全疆公安机关已统一规范证明式样,明确出具时限。对于符合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由民警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材料。”刘培江说。

  根据《全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对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