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惠聚” 搭起民族团结“连心桥”

21.05.2016  12:09

    访惠聚”活动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行动,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

  (记者马蓓)“访惠聚”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自治区提出,在今年的“访惠聚”活动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将成为访惠聚工作组的重要职责。

  记者专访了新疆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富强及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人员,就访惠聚和民族团结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做好今年第三批访惠聚工作,做了详细解读。

    记者:如何看待“访惠聚”工作与民族团结之间的关系?

  杨富强:新疆是个多民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是重中之重,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访惠聚”工作的六大任务中,就有“持续加强民族团结”的要求。其目的是通过工作组的工作,成为各族群众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主要渠道。

  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自治区及时作出用3年时间抽调20万各级机关干部沉到最基层、住到村委会,深入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凝聚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进入新世纪以来新疆形势的正确研判和集体智慧,完全符合新疆实际,顺应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诉求和愿望。

  “访惠聚”活动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行动,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

    记者:“访惠聚”工作组在民族团结方面起到了哪些重要作用?

  杨富强:加强民族团结,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民族团结,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筑牢各民族共同的思想基础,既要做好民族团结各项具体工作,又要着眼于构筑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着力于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

  住村以来,工作组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始终把民族团结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切实强化了全体村民对“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认识。通过教育引导,村民面对宗教极端和暴恐事件的眼晴亮了、胆气壮了。

  工作组在促进民族团结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比较多,主要有民族团结的宣传,开展与民族团结相关的各类活动,通过各项民生项目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形成了一个多方位,立体式的民族团结活动。

  “访惠聚”工作组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主要平台之一,在中间扮演了主要角色。由于工作组是由多民族人员组成,而南疆农村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近一万个住村工作组和村民之间互动,一同劳动在田间地头,坐在一个庭院中,共同参与各类活动的开展,通过相互走访,工作组成员与村干部和各族群众结对子、交朋友、做亲人等,是不同民族交往交流的一个全新方式。

  号召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组受邀参加村民婚礼时,都要动员和鼓励他们热热闹闹地办,并帮助他们邀请民间艺人,派人派车帮助迎亲,工作组成员还在婚礼上带头跳起民族舞蹈,引导村民远离宗教极端影响,重新找回本民族能歌善舞、闻曲起舞的民族特性。

  工作组与村民一起过肉孜节、古尔邦节,“十一”国庆节期间,还组织村民举行升国旗仪式,使村民在激情高昂的国歌声中,进一步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增强了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

  同时,同一个单位不同民族组成的工作队,同吃同住近一年,工作组内部同心协力地开展各项工作,也是民族团结的一个好榜样。

    记者: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中,第三批“访惠聚”工作组将如何做好促进民族团结工作?具体开展哪些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

  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决定,今年在全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张春贤书记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今年将要求各级工作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大宣讲活动,在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持续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向信教群众讲清宗教极端思想的本质和危害,用好“五把钥匙”。充分发挥工作组成员的带头示范作用,各级“访惠聚”工作组成员要带头与各民族群众交朋友,每名住村干部至少联系一户群众,以结对子的形式促进民族团结。

  同时,还要采取专题培训、开办夜班、互学语言大赛等形势开展双语学习,带动村干部、青少年和外出务工人员学习掌握双语。汉族工作组成员要带头交心、带头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带头学习民族宗教基本知识,带头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

  此外,还要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民汉同吃一桌饭、民族舞蹈大家跳、民族歌曲大家唱、民族食品大家品”系列活动,增强各民族的认同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好邻里、民族团结好庭院、民族团结好班级、民族团结小卫士”等活动。协助基层学校做好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有条件的工作组可兼任学校、幼儿园义务宣讲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