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26.10.2018  23:30

新人社函〔2018〕421号

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管理培训生,司机。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质检员、质量检验员、技术员、保安、叉车工、成品库保管、糖化操作工、滤酒工、发酵操作工、酿造值班经理、制冷操作工、空压、CO2操作工、污水操作工、动力维修工、供电操作工、供气操作工、设备维修工、设备维修工程师、非包装维修值班经理、包装操作工、维修工、包装值班经理。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同时有效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10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