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路见不平打伤渣男 寻受害女出庭作证

19.04.2016  11:31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徐庆)“本人郭刚(化名),男,17 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6日晚8点34分,新浪微博网友@鲨鱼唱歌给海听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

  短短两天,该微博转发量就超3万,网友评论观点分明,事实到底如何?4月18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小郭。小郭表示,这次“见义勇为”将对方打成重伤,给他带来了未能预料的后果,希望找到受害女子,改变命运。

  2015年3月23日下午1点过,小郭和同伴几人乘坐从都江堰开至泸州的班车,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坐在小郭斜对面位置。中途,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坐在女子旁边,之后一直对该女子动手动脚。

  “或许是出于安全考虑,该女子一直不敢反抗,以至于车上乘客误认为他们是朋友关系。”小郭说,男子除了在车上骚扰女子,甚至在到达服务站休息时,也试图和该女子一同上厕所。

  小郭说,下午6点左右,班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女子下车欲离开,走到客运站出租车进出站时,被该男子迅速追上,拉扯不让其走。小郭和同伴遂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助,大胆表示不认识该男子,希望得到小郭等人的帮助。

  小郭说,得到女子的求救信号后,他和同行一人上前制止该男子,男子和小郭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女子见状迅速离开现场。随后双方大打出手,该男子被打成重伤晕倒在地,小郭见该男子昏迷不醒,遂在现场拨打救急电话。

  小郭说,该男子最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事情发生之前,我还有两个多月就高考了。”小郭说,自己是尖子生,因为此事不得不放弃高考,家人给自己设想的读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的前途也难以实现。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这与自己设想的未来相差甚远。

  由于伤人,事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小郭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直到同年9月,小郭才因取保候审,被予以释放。“很多单位知道我有过这些事情的,基本都不愿意接纳我,也不听我解释。”小郭说。

  “我一直生活在法律处罚的阴影中,因为还在缓刑阶段,去哪里都要打报告。”小郭说,此前一个单位听闻他有教练证,聘请过去当教练,但对方听闻他还在缓刑期间,又立马拒绝了。

  小郭说,此前,自己也曾“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过几次,但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小郭也反省过,当时是不是下手太重了?这个习武的少年在与记者交谈时表示,“当时第一下踢了他的大腿,也在担心会不会把他打伤了,结果看他有想还手的行为,又打了一下,导致他的头部着地。”在小郭看来,自己使出了65%的力量,造成对方重伤的原因主要是头部着地,这个武校出身的小伙子还在推断“如果是在运动场上,场地是软的,头部着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与此同时,小郭又纠结着“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该不该再帮了……

  同是武校出身的小郭师兄,在事情发生后也积极帮助扩散消息,寻找当事女生。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师兄评价小郭“一直以来是多友好的一个人,在武校也是吃苦耐劳,我了解他只是乐于助人,脾气其实也是很好的。

  4月18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联系上龙马潭区法院,龙马潭区法院相关人员表示,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5年内,案件需进行封存,不便公开。至于案件当事人自己公开判决书的行为,不做过多评价。

  从小郭提供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郭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没有采纳。但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刚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刚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郭刚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法院综合被告人郭刚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按《刑法》相关规定,郭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刚支付男子赔偿款157173.76元;同行另一人支付男子赔偿款67186.88元。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