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

16.10.2014  13:08
  

  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10月15日,记者从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日前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新疆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后续服务、落实货币补偿优惠政策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实施办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因棚户区、老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加强货币补偿后续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群众购房有贷款需求的,各地要组织各商业银行做好信贷服务,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先办理,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货币补偿优惠政策方面,在公积金贷款批准的额度内,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要,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能够满足职工贷款需要时,职工可办理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对被征收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安置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据了解,货币补偿安置是法定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之一,适当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比例,组织棚户区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减少过渡安置费支出,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

  乌鲁木齐是新疆棚户区改造规模和投资力度较大的城市,2010年至2013年棚户区改造中完成投资173.07亿元,实施了9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还计划投资20亿元,改造棚户区6000户,开工建设房屋6000套。乌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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