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退出乌鲁木齐市国税舞台

20.09.2015  14:07

   还保留五项行政许可,12项其他权力事项

  (首席记者刘书成通讯员刘燕)今后,纳税人将不再需要向乌市国税系统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

  9月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日前向社会公告了本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共计17项:其中包括5项行政许可,12项其他权力事项,全面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此举意味着“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退出乌市国税系统历史舞台。

   

    仅保留5项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决定,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继2014年取消13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公开本系统保留58项行政审批事项后,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不断进行清理、调整,自2014年至今行政审批事项压缩96.27%。

  此次清理后,此前《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乌国税公告〔2014〕3号)公布的5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5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12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其余予以取消。

  同时,原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中的子项“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已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共计30项:即7项行政许可,23项其他权力事项。其中,属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共计17项:即5项行政许可,12项其他权力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此前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系统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乌国税公告〔2014〕3号)废止。

  乌市国税局系统实施予以保留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即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乌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是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加快职能转变、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水平的又一实质性举措,这一举措将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已成为简政放权的重要方向。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乌市国税局及时修订了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审批的相关流程将更为简化,办理时限也将进一步缩短。

  今后,乌市国税局还将继续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的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12项其他权力事项,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