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院审理一起行政纠纷案 首位区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05.06.2015  13:27

  (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孔祥华)昨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5号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纠纷案,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段建国以被上诉人的身份出庭应诉,这也是自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位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商标侵权问题,2011年4月6日,玉努司·阿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投诉,要求该局对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玉努司·阿吉所注册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年4月14日,自治区工商局立案受理。

  在调查过程中,农资公司就相同商标侵权纠纷诉至乌市中院,经过中院审理,判定农资公司不构成侵权。玉努司·阿吉不服判决,遂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7日,自治区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玉努司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经过终审,最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由于案情复杂,自治区工商局在调查侵权案件过程中,分别在2011年7月12日和同年8月11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2014年9月25日,自治区工商局向玉努司·阿吉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玉努司依据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其对农资公司所投诉的商标侵权案件作出销案决定。

  玉努司·阿吉认为自治区工商局的销案决定不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治区工商局撤销其作出的销案决定,并判决其查处第三人农资公司的侵权行为。

  昨日,在法庭上,作为被上诉人,自治区工商局坚持该案的审理程序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要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经过审理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

  据了解,这是本案第二次开庭,5月8日,当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阿不都热合曼·卡德尔在法庭上得知自治区工商局作为被上诉方,并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他提出异议,法庭予以采纳。

  而作为首位出庭的自治区级行政机关领导,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段建国也表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无论是对部门还是个人都是一种全新的体验,“这要求我们以后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更好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看到行政机关领导能够到庭,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觉得这是对法制尊重的体现,也彰显了法制裁判权的魅力。”乌市人大代表、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恕维作为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他也盼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庭审制度,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自身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