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及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02.09.2014  20:05

 

新人社办发〔2014〕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

及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评查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评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定期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或接受评查。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质量和效果。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提前告知受查部门评查案卷的范围、数量和其他要求。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以自查方式进行时,各地应当按照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以抽查方式进行时,抽查案卷数量不得少于5件。实际案卷数量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案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复议的行政决定书及送达证明;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五)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六)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

(七)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明。

第七条 自查或评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复议事项、主体、时限是否合法;

(二)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三)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复议文书是否符合规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如发现复议事项、主体、时限不合法,复议程序违法,或复议确认的事实不清的,该案案卷评查成绩为不合格。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以查阅案卷为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进行评分。案卷评查情况、得分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 取评查或抽查案卷的平均分作为受查单位当次案卷评查成绩。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含80分),为良好;不满8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当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受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受查单位当年案卷评查成绩应当作为其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及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复议案卷评查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已审结的各类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包括受理卷和不予受理卷)。

二、评查内容: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分为实体评查和形式评查两大部分。实体评查指对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正确与否的评价。形式评查指对程序规范、文书规范、档案规范的评价,其中程序规范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时限、步骤等基本程序要求;文书规范是行政复议案件所涉法律文书的种类、内容、格式的基本要素;档案规范是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三、评分方法: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实体评查部分和形式评查部分各占50分。实体评查部分不符合评查要素的,扣完50分;形式评查部分,每发现一项项目要素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最后两部分相加得总分。

四、实体评查标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者《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经评查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中遗漏行政复议请求的,扣25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下列各评查要素之一的,扣完50分。

评查要素

1.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不存在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2.立案受理的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存在拖而未决的情形;

3.复议决定维持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4.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履行职责并有继续履行之必要;

5.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案件,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列各目情形;

6.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责令予以赔偿的案件,理由充分、正当,责令赔偿的数额于法有据;

7.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获维持判决且生效或者二审获维持判决。

五、形式评查标准:分为程序规范标准、文书规范标准以及档案规范标准。其中程序规范又分为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决定及执行阶段,各阶段的文书应符合各自相应的文书规范标准。

(一)立案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本阶段程序规范评查要素

1.收到复议申请应及时进行登记,注明的接收日期准确无误;

2.符合“一案一申请”的处理原则;

3.予以受理的案件,复议事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4.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

5.申请复议期限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6.所列被申请人准确无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7.复议管辖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8.受理事项未被其他复议机关受理或提起行政诉讼;

9.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或第三人超过5人,按规定书面推选1至5名复议代表;

10.不属该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作出告知或转送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11.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

12.作出补正通知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13.处理时限符合法定的期间规定;

14.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送达。

本阶段文书规范评查要素

1.复议申请书应符合《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规范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2.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应制作受理通知书、转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告知理由、依据并依法告知诉权;

4.补正通知书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手续齐全完备。

(二)审理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

本阶段程序规范评查要素

1.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应当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

2.涉及利害关系人需要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及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或按时转送;

4.被申请人延期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应有书面的延期申请书;

5.需中止审理的案件,理由充分,中止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6.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应经过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本阶段文书规范评查要素

1.调查笔录制作规范:有取证时间、地点、事由,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或拒签事由、见证人签名,以及调查人员的签名;

2.听证通知书制作规范: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和事由;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有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及听证当事人的签名或拒签事由等;

4.行政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符合规范要求。

(三)决定及执行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者《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阶段程序规范评查要素

1.复议审理期限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的,终止案件审理;

3.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送达当事人;

4.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运用得当,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准确、合理;

5.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及时责令履行;

6.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要求报送备案。

本阶段文书规范评查要素

1.撤回复议申请书,应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3.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

4.《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符合规范要求。

(四)档案规范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应符合档案规范要求。

评查要素

1.每起复议案件都应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宗,装订成册;

2.装订复议案卷应使用统一的、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封面;

3.卷宗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依次为:各类呈批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或听证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各类通知书正稿和原稿、复议决定书正稿与原稿、送达回证、其他材料(如补正材料等);

5.列正副卷的,正副卷分列清楚、准确;副卷内容包括:内部报告、请示材料、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结案报告等材料;

6.卷内每份材料应有页号,卷宗装订整齐,无漏页、无破损;

7.归档材料应剔除金属物,使用圆珠笔的材料或者碳化传真材料,入卷前应予复印,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