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60家单位权力事项精简三成多

23.07.2016  00:07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60家单位权力事项精简三成多

   从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纳入清理范围的60家单位,权力事项精简33.3%。

  2015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推行权责清单相关文件,正式启动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主任范崇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过程中,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了“两个全覆盖”,一是覆盖所有单位,包括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部分中央驻疆机构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共60家单位。二是覆盖所有权力事项,将行政权力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10大类。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目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权力事项大幅精简。纳入清理范围的60家单位,权力事项基数3853项,经审核减少1284项(其中取消512项,整合718项,下放6项,转移6项,调整42项),保留2569项,精简33.3%;二是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已全部取消,今后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属内部事项的转为内部管理;三是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自治区与地县共有的行政处罚权,除涉及跨设区的市的重大复杂处罚事项外,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地县政府就近管理的优势,破解“管得着的看不见”难题,确保“看得见的管得着”;四是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得到削减。一些涉及企业法人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认定权力事项,有的予以取消,有的实现转移。考虑到社会组织发育状况和承接能力,确需保留的暂予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取消或转移处理;五是权责匹配取得制度性突破。责任清单是对政府权力实行制约监督、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化成果,以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刚性约束,从制度层面硬化责任,让权力与责任的对应没有弹性,确保权责一致有章可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