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03.2015  18: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3月18日

 

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发现和挖掘具有传统民族、地域特色的民间艺人和文化人才,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增进民族团结,根据《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注重实绩、传承创新的原则,为基层各族民间艺人和文化人才提供服务。

第三条 自治区对认定的高级民间艺术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发挥在文化领域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丰富基层文化生活。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专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乡村农、牧民艺术人才以及不专门从事文化艺术生产活动的城镇街道、社区艺术人才。

第六条 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工作,参照自治区艺术专业规定的专业类别执行,主要有:民间(族)戏剧、民间(族)曲艺、民间(族)杂技魔术、民间(族)音乐、民间(族)舞蹈、民间(族)美术、民间(族)工艺技艺等。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前第1、2项,及3-7条中的二项:

1.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在某一领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文化带头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得到群众公认、在继承和发扬当地传统民族文化事业、增进民族团结、丰富基层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所从事专业的成果或作品入选地、州、市级文化、文联、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节会,并获得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 所从事专业的成果或作品入选自治区级文化、文联、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节会,并获得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5. 所从事专业的成果或作品入选国家级文化、文联、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节会,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入选奖、优秀奖2次;

6.被确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7.出版并公开发行一部个人作品专辑。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工作,由个人申报,经申报人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后,经申报人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等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后,报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对拟推荐认定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对各地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终审,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审议,印发自治区乡村民间艺人及文化人才认定高级职称资格文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推荐工作中,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认定推荐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申报认定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高级民间艺术师资格认定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材料主要包括:推荐报告、推荐人选花名册、公示结果以及推荐人选相关表格和荣誉证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