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2年度自治区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评估考核的通知

05.09.2014  13:52

自 治 区 机 关 发 电

 

新人社明电〔2014〕67号


 

关于对2012年度自治区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中期
评估考核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中科院新疆分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新疆天文台,新疆畜科院、新疆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公司:

根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2〕16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2012年度自治区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评估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人员

2012年度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入选的50名高层次引进人才(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考核时间

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考核内容

此次中期评估考核分创新、创业两类引进人才进行考核。

(一)创新人才主要评估考核:①履行岗位职责②取得研究成果③促进成果转化④取得经济社会效益⑤学术技术水平和培养学术团队等五个方面。

(二)创业人才主要评估考核:①产品创新和研发投入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③人员配备和团队建设④生产环境和生产状况⑤市场前景和预测等五个方面。

四、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实行百分制,五项指标中每项指标分别占20分,评估考核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此次中期评估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发给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证书,继续履行聘任(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告诫,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疆单位提出退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报协调小组审批后,采取退出机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由专项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疆单位视合同履行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的人才支持经费。

五、组织实施

此次高层次引进人才中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单位全程参与并管理中期考核。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单位要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考核组。自治区引进人才专项办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抽查部分单位的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按照引进人才专题汇报、群众评议、实地察看、专家评议组综合评定的程序实施。评估考核情况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单位审定汇总,提出对每名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评价意见后报自治区引进人才专项办审核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单位要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此次高层次引进人才中期评估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估考核每名引进人才,切实使引进人才起到引领带动作用。

(二)引进人才除因出国学习不能及时返回外,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评估考核,出国人员返回后单独组织评估考核。

(三)请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单位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中期考核表》(含电子版,表格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和总体考核情况以及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引进人才专项办。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进人才专项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

邮 编:830011

联 系 人:陈 强

联系电话:0991—3689921,13899988666

电子邮箱:XJRCYJ@sina.com

附件:1.2012年度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及所在单位

2.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中期评估考核表(分创新人才、创业人才).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