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月1日起实施
02.01.2015 14:30
本文来源: 市政府
1月1日起,新修订的《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范了交通运输行业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同时还明确规定:农村客运车辆应执行城市公共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条例》的实施,弥补了国家颁布的道路运输规章在新疆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自治区各县市出租车、公交车归属管理混乱、多头管理等现象,《条例》对全区的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机构、经营模式和行政许可进行了详细说明。自治区运管局客运处处长张楠:“县级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客运,就是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的具体的管理机关和管理机构;规定了城市客运的经营期限是四到八年,经营期限届满以后呢,需要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向申请人颁发客运许可证件,对车辆要颁发相应的城市客运的运输证。”
另外,《条例》还规定:我区农村客运车辆可执行多种营运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线路车辆在享受补贴的同时,还应执行城市公共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自治区运管局总工程师齐东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客运道路客运的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并且规定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权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就是要让广大的农牧区的农村群众呢享受到和咱们(城市)居民同样出行的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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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0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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