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29.09.2017  11:43

  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立法是新疆通信管理局成立以来牵头组织起草的第一部地方立法,将有力促进新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法治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含总则、规划建设、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为有效解决我区通信设施公益属性淡化、建设难度大、通信设施运行安全形势严峻等突出问题,《条例》着重在三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重申通信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明确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各方的相关责任,对通信设施的定义和涵盖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基层单位、通信业务经营者等各方责任。二是规范通信设施建设行为,明确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建设原则、标准,强化共建共享内容,细化同步建设、预留空间等具体工作,并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出要求。三是建立通信设施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通信设施产权人的保护义务,对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的颁布,是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工作部署特别是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现互联网管住管好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快实施“网络强区”战略,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信息大通道建设,对于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将进一步促进全区信息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保障通信设施建设通行权、保证通信设施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我区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