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15.05.2015  22:09

 

  新农机计财〔2015〕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农业机械化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当地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抄报自治区备案,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论证与选定工作。

二、各地安排项目应侧重于农机化技术推广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两个方面。选定项目既要明确重点,也要兼顾其他,按照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资金应主要安排运用到县乡两级直接服务群众的项目上。

三、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运用自治区农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为确保2015年项目申报、审核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农机局设立 “农机项目信息管理”QQ群,并邀请软件工程师在群内提供操作、申报等技术支持(群号为77281653)。各地项目计划请于2015年5月25日前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自治区进行原则性审查,自治区审查无异议后,各地即可下达当地项目计划与资金分配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备案。

四、抄报自治区备案文件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1份(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1份(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附件: 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doc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