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11.11.2015  18:3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信 委,各纺织服装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 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 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新疆地 产棉花(含地产粘肢纤维)的自治区纺织企业,在国内外棉花 差价较大的情况下,启动棉纺企业生产用棉财政补贴政策。为 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 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 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 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釆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当年度新 疆地产棉(3128B)价格信息测算确定,进口棉平均价格釆用中 国棉花信息网公布的当年度中国进口棉价格指数(FC Index M, 1%关税)的价格信息测算。

第三条 年度棉花差价由自治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 政厅、纺织行办进行测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 算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 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肢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 和粘肢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六条   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 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 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粘肢纱与粘肢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第七条   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 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 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企业按 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 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实现纱线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相关购棉票单(棉花加工码单和质检证、购棉税票, 包括企业自行收购棉花的普通商业税票)、购买地产粘肢纤维增 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 )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基本情况表(附件2);

(2 )—年度企业申请用棉(粘肢纤维)补贴明细表(附件3);

(3 )     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4)。

第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报《      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肢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1 )后报送各地(州、 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填报《      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肢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2 )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 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汇总上报材 料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 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 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 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 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 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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