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冶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 件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11.11.2015  18:3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 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 分局,各纺织服装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 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 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加强 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取得贷款的贴息资金,包括对企业新建、 扩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资金。

第三条  纺织服装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 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的纺织服装企业必须是在新疆注册和 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从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中安排。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必须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 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 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 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第八条   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 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 超过3年。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基准利率向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贷款贴息申请 材料报送至属地财政、经信部门。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时,应按 要求填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2)和《 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并附相关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4、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由各地州(市)财政、经信部 门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并填报《自 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1)和附企 业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 联合审定后,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 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 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 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 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 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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