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04.05.2018  2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已印发实施。

本办法是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落实配套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特点的矿山。

我区目前已建成26个国家级、6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涉及铁、铜镍、金、稀有金属、锌、铀、石油、煤炭和钾盐等矿种。下一步将制定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铁铜、黄金、石灰岩(花岗岩等)非金属行业、砂石(粘土等)建材行业等10个自治区主要大宗矿种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400个以上绿色矿山、六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