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重申十三条严禁严防“节日病”

30.12.2014  13:07
12月26日,自治区纪委下发通知,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各族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节俭、风清气正的节日。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着眼和着力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要严肃财经纪律,勤俭文明过节。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岁末年初开展帮扶救助、走访慰问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确保贫困群众温暖过冬、愉快过节。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和有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节俭文明过节氛围。 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防止“节日腐败”,《通知》对全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重申了十三条严禁,旨在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严守党纪国法,持之以恒纠治“四风”。这十三条严禁是: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和借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进一步减少、简化各类茶话会、联欢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严禁违规开展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借培训中心奢侈浪费;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虚列开支报销或转嫁摊派相关费用。 《通知》还对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带头落实“十三个严禁”的同时,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早提醒,敢抓敢管、坚决纠正,确保“两节”期间风清气正。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厉行节约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较真,以“零容忍”态度严查快处违规违纪行为,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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