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的通知

02.03.2016  13: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

自2012年以来,自治区文化厅已先后评选命名了三批共76家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强化退出机制,提升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整体发展水平,引导我区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新文发〔2014〕130号)的有关规定,文化厅于即日起开展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并结合巡检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年终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检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4月

二、巡检方式

主要采用委托考核、抽查巡检两种方式:

(一)委托考核。由自治区文化厅委托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对各自辖区内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1)。

(二)抽查巡检。自治区文化厅根据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综合考核报告,抽取部分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于4月中下旬进行实地巡检,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巡检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等;  

(二)效益情况,主要是2015年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特点、亮点及在本行业的示范作用;

  (四)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

(五)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情况。

(六)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如有《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予以撤销。

四、考核巡检工作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高度重视,将本次考核巡检工作作为提高本地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水平的良好契机,提高认识,扎实准备,认真总结,切忌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二)所有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提供2015年度总结报告,按照各自类别如实填写绩效汇总表和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2、3、4,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新疆文化网及新疆文化产业群下载),总结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基地全年发展情况,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地企业或运营公司的经营业绩;核心业务和运营模式的示范引导效果;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社会效益情况;有无违规或重大事故情况;希望自治区推动其发展的建议(含政策需求);需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要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2015年度本辖区内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基地发展概况,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等。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在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考核巡检过程中,如有存在《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撤销命名情形的,要单独形成情况报告,自治区文化厅核实情况后报厅党组研究,予以撤销。

(四)自治区文化厅抽查巡检工作以实地调研检查方式为主,不再听取专门汇报,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要做好迎接考核巡检的自查工作,提前准备好上述有关材料,确保考核巡检效果。

五、结果上报

请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于2016年4月11日前将本辖区内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综合考核报告和汇总后的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总结报告、相关表格及联系人信息,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报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综合考评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概况、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存在问题的基地名单及处理意见等,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贾慧君  

联系电话:0991—881085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12号文化厅文化产业处  

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 附件1示范基地名单.docx

      附件2示范基地绩效表(企业).docx

      附件3示范基地绩效表(集聚).docx

      附件4示范基地联络表.docx


 

                                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