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的通知

02.09.2014  18:43

新商酒函〔2014〕7号  

伊犁州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商务局(酒类专卖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酒类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行业自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与自治区酒类流通协会在2014年首批启动100家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时间安排

  (一)8月01日至8月15日    通知宣传阶段

  (二)8月15日至9月15日    企业申报阶段

  (三)9月15日至9月30日    各地审核阶段

  (四)10月8日至10月10日 各地上报阶段

  (五)10月11日至11月10日   审核验收阶段

  (六)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发布授牌阶段

  三、申报程序

  按照通知宣传、企业申报、各地初审、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审核验收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方法和内容参照附件。

  四、名额分配

  首批100家“放心酒示范店”将分配到全区18个地州市,各地州市需向我局上报的企业数量为本地分配名额的1.5倍,我局将审核后最终确定企业,各地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乌鲁木齐市33家、克拉玛依市2家、吐鲁番地区3家、哈密地区3家、昌吉州8家、博州3家、巴州8家、阿克苏地区8家、克州2家、喀什地区6家、和田地区3家,伊犁州8家、塔城地区3家、阿勒泰地区3家、石河子市4家、五家渠市1家、阿拉尔市1家、图木舒克市1家。

  五、活动要求

  (一)创建活动是酒类管理部门和协会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一项工作,各地州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要求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坚持“认真求实,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的原则进行确保“放心酒示范店”的含金量,确保其在行业中起到的标杆榜样作用。

  (三)依据标准优中选优,既能体现它的先进性又能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真正在行业里起到示范带动效应。

  (四)各地严格按时间安排开展创建活动,10月10日前未上报申报企业材料的地州市视为主动放弃“放心酒示范店”名额,我局将取消其2014年申报资格。

  联系人:安红、严永军

  联系方式:2817125、2815547

  附件:1.自治区“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

  2.自治区“放心酒示范店”评审内容及评定标准

  3.自治区“放心酒示范店”申报表

  4.自治区级“放心酒示范店”企业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5.自治区“放心酒示范店”经营承诺书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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