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30.09.2016  18:04

自从8月10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发〔2016〕14号)以来,新疆国有林场积极加快推进全区国有林场改革。9月7日召开全区国有林场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钱智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林业厅、阿克苏地区行署、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就做好林场改革、机构编制、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保障职工社会保险等改革相关工作作了的表态发言。

近日,新疆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按期完成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和上报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要达到“六个确定”,即确定国有林场公益属性,确定事业编制数量,确定岗位数量,确定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职工社会保障到位,确定扶持政策到位,并明确实施进度时间表。

通知要求,国有林场改革要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坚持分类施策、分级负责。要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以定性定编、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财政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和安置富余职工为重点,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确保林场稳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提高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还提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对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核实,广泛听取包括林场职工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林场隶属关系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同时要征求当地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各地州市、县(市、区)编制的《实施方案》既要提出本地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改革内容、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同时也要对所属每个国有林场的属性界定、编制核定、财政保障等逐一进行明确。各地州市《实施方案》经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审定后,以地州市政府(行署)行文,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审议,报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审定后,以地州市政府(行署)行文,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自治区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及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实施方案》,直接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同时,应将编制部门关于当地国有林场三定方案,一并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州市林业局、市县区林业局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联络员报送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方案编制上报缓慢,影响全区国有林场改革进度的地区,由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督促办理;进展严重滞后的,将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新疆自治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