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17.10.2017  14: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局) 文件 新人社发〔2017〕65号

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新党发﹝2017﹞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助力精准脱贫,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政策作用,调整、优化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特殊政策,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精准脱贫,确保参保人员不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对贫困人员适度优先,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让贫困人员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社保服务。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前,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已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保险方面。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或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综合保障,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的衔接互补,增强大病保险精准脱贫作用。

(三)其他社会保险方面。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将贫困人口纳入全民参保计划的必保人群,落实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2017年年底确保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实行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各类补充保险一体化结算信息平台,依托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单式”结算,使贫困人口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扶贫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四)落实监督机制。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代缴政策的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贫困人员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和脱贫攻坚大局,创新思路,研究对策,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社保扶贫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依托信息化平台做好经办服务,会同自治区扶贫办督促落实各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导各地落实资金,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的拨付、监管等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督导各地精准核实贫困人口,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数据。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指导问效,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加大社保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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