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1.07.2016  09:05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抓住目前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有利时机,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时调整好本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疏导价格矛盾。同时,要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和调整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时,要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拒不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地要加快推动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通过街道办事处指导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协助工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我们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请各地于2016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我们,届时将通报各地执行情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