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残联组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05.05.2016  04:41

5月4日,轮台县残联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共六十条内容。

  《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还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考核体系、奖励措施、宣传方式、政策保障、经费保障、成果运用、监督检查、媒体公众监督也一并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对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三股势力”的渗透,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纷纷表示,学习《条例》,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民族团结意识,增强法治意识,更强化了大家共同的责任担当,充分发扬各族干部职工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轮台县残联    杜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