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18.12.2014  14:51

新林劳字〔2014〕742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自治区林业厅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3.自治区林业厅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林业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林业职工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林业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所属林业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的副职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所属林业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负责消防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会审和验收。

  (四)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负责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督查整改结果。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应定期向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本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进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文艺等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定期监测,确保使用现场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

  各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向林业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所属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森林管护所(站)、木材检查站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所属宾馆、森林旅游景点、木质森林管护所、林业学校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上级检查组和驻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上级检查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新疆林业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消防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安全生产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各类火灾事故超出年初驻地政府或林业厅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均实行“一票否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消防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选先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新林劳字〔2008〕49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自治区林业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林业职工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各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和年度普法工作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森林旅游景点、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结合本场所情况,向顾客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出口和路线、灭火和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单位电子屏幕、局域网、宣传栏、永久性宣传牌等形式,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八条   每年“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期间和重要防火时期,各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新疆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等活动。

校园广播、网站、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一次。

学校教室、行政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堂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精神文明、安全生产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自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自治区林业厅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林业厅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排查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厅机关服务中心要在每上半年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每年12月期间开展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分析评估的内容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火灾形势,火灾防范工作,消防基础设施和义务消防组织灭火救援能力等。分析评估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厅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工作职责,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年制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点检查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国家、自治区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前或者期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要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13),确保完整好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所属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