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3.12.2014  16:09

新林劳字〔2014〕744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政干部作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林业厅对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每年与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签订《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厅将安全生产纳入综合考核评价、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区林业厅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自治区林业厅严格落实自治区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包括:

(一)各类事故起数;

(二)各类事故受伤、死亡总人数。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一)林业厅党委、林业厅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四)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八)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九)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林业厅确定。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厅长与副厅级领导、厅直属单位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副厅级领导与分管部门按年度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林业厅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履职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过程控制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依照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实行预扣分管理,包括:

(一)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项督查,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隐患等问题的整改落实,日常工作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重要事项,如自治区林业厅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抽查情况。

年终考核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林业厅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

责任单位综合评分在950 分(含950分)以上,各项控制指标均在控制范围内的(含所属单位控制指标,下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责任单位综合评分在850分至950分(含850分),各项控制指标均在控制范围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责任单位综合评分在850分以下,被考核“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副厅级领导、机关处室和合署办公有关事业单位各项控制指标均在控制范围内的,不考核,均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驻地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第十七条 其他考核事项:

(一)厅直属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取消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

(二)厅直属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事故或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

(三)单项事故控制指标以及车辆异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具体事宜,向自治区林业厅报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时分析、汇总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情况,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形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机构,经考核领导机构研究后,报自治区林业厅决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6—7月上旬期间,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半年检查,此次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每年12月—次年1月期间,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考核。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厅每年在林业系统内通报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授予奖牌,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予以罚款,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林业厅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人数50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单位人数50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受奖单位奖金中的30%用于奖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有关人员。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罚款人民币1万元;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罚款人民币2万元。罚款中的30%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林业厅政治部、纪检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林业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当年林业厅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