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

16.05.2016  19:02

新林纪字〔2016〕6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林业厅系统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2016年4月6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厅 2016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2016年,林业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完善机制制度,强化党内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懈狠抓作风建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积极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理论学习,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年”活动

按照林业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突出教育重点,由各级党委(支部)组织实施,各级纪委进行痕迹检查。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点掌握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 围绕在全党开展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系列重要讲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二)深入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和林业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会议精神。 制作宣传专栏,建立学习园地,撰写学习心得,挖掘典型事例,编制图表图解,加强信息投送,营造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氛围。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积极推进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的常态化建设。

(三)深入学习两项党内法规,着力强化纪律教育。 积极开展“纪律教育年”活动,深入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查找纪律观念淡漠、纪律松弛、责任缺失、执纪不严等问题,开展好第18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加大《准则》《条例》宣讲活动、举办廉政大讲堂、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知识测试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工作,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四)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新经验。 按照自治区纪委通知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下发《自治区林业厅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题目》通知,由各级党委(支部)领题、纪检监察干部具体承担,各级党组织组织开展调研,认真总结推广各单位各部门新形势下,实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资料。调研成果于7月20日报送林业厅纪委组织评审,对选出的优秀作品在林业厅评选奖励的基础上,推荐参加自治区纪委举办的好文章评选活动。

二、把纪律挺在前面,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决不姑息。重点加强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重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各行其是、阳奉阴违的问题,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肃查处公开发表、散布、传播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在强化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贯彻落实林业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 加大对落实林业民生工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 加大对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 三是 加大对林业项目招投标、评审、干部使用、职称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 加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巡视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探索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结合《条例》制定申诉复查案件处理程序相关规定。通过纪律审查前端、中端、后端联动发力,加强对2015年前已生效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做好纪律处分与刑事、行政处罚的衔接。

(三)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以“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心,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在日常监管中伸长耳朵,在发现问题中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及早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诫勉,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反映失实的问题予以澄清了结,对问题较严重的作出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把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的主要对象,主动把“四种形态”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极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深入开展“三项治理” 

(一)持续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监督检查。 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紧盯年节假期,加强明察暗访,严查顶风违纪违规行为,实名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落地生根。

(二)扎实开展“三项治理

1. 扎实开展“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专项治理。 聚焦违规接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滥发津贴补贴、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密切关注“公车私养”和在单位内部食堂、基层管护站(所)吃喝等“四风”新动向、新表现,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领导干部违规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持续释放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

2. 扎实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治理。 聚焦一些单位和部门“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和部分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慵懒散拖、执行政策“中梗阻”等问题,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查明事实真相,及时作出处理,明确整改措施,对群众评议差,整改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全面提高林业行业的工作效能。

3. 扎实开展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 聚焦对待群众作风粗暴、与民争利、贪腐谋私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治执法不公以及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严肃查处在退耕还林等惠民政策落实中“吃拿卡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克扣和弄虚作假等问题,查找和纠正在落实政策、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公开透明完善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三)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创新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林业厅计资处、工程稽查总站、质量管理总站、生态监测总站等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账目、票据和办公用房、公用车辆、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境)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权力运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划出边界底线、规范干部行为,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功能,严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

(一)突出执纪审查。 充分发挥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规必究的震慑作用,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查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以及违反“五个必须”等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侵占国有资产、失职渎职等案件,加大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违法占用林地、乱捕乱猎等案件;严肃查处借会议、培训、项目评审、宣传推介等名目套取资金、收取费用,私设“小金库”,用于各种违规支出的问题;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有可能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形成持续威慑,努力实现不能腐的目标。

(二)规范线索处置。 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采取厅(局、院)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被举报单位纪委书记模式分析研判案件线索,研究决定处置意见,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提高问题线索分析研判质量。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指向性明确的要扎实做好初核,已谈话函询的必要时应再核实;对不如实说明问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大办案力度。 全面进行问题线索“大起底”,制定案件查处工作计划,采取交叉办案、直接查办、联合办案等措施提高执纪审查效率,努力实现问题线索“零暂存”;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检察院的联系协作,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制定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四)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制定案件审查、案件剖析、案发单位整改意见“一案三报告”制度,以案施教、查堵疏漏。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实名公开通报,严肃问责,印发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训的通报,充分发挥教育震慑作用,把执纪审查过程变成教育违纪党员改过自新的过程。

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一)明确责任清单。 制定《自治区林业厅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保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得到不折不扣落实。并适时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全面细化林业厅系统廉政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举措,建立完善林业厅系统廉政风险长效核查落实情况机制,努力将本系统各个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降到最低。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执行下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报告工作制度,全面掌握“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各直属单位、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党委(支部)书记开展述责述廉,自觉接受林业厅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巡查、约谈、调研、检查考核等形式,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 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制定《自治区林业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办法》,细化问责对象、情况和方式,确保问责内容具体化、明晰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党委(支部)的责任,公开通报典型问题,让失责必问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六、继续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树立林业行业良好形象

(一)继续抓好“三站两所”建设的监督检查。 重点抓好“三站两所”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志,不断提高林业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

(二)持续加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力度。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积极推进林业厅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正规化。纪检监察部门要自觉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林业基层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

(三)继续开展政风行风“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 按照政风行风“示范窗口”的六条标准,认真做好2016年度政风行风“示范窗口”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以点代面,不断提升林业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四)继续做好“新广行风热线”直播工作。 按照“有诉必应、有责必问”的要求,依法、耐心解答解决林业惠民政策和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纪检部门按问题及涉及的单位部门整理归类,以督办形式分交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对答复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调查不彻底、答复不全面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重新落实办理。真正让百姓知道政府的政策,让政府听到百姓的心声。

七、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持续巩固“三转”成果。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适应履职尽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工作作风、办法措施上紧跟自治区纪委和林业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中心任务,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着力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下功夫,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创新执纪方式,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担起来。

(二)夯实监督执纪基础。 纪检监察部门要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思践悟,补精神之“”、固思想之元。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研讨交流、在岗学习等方式,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工作本领,着力解决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各单位要优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对缺位的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及时配备到位,层层夯实责任,坚决查处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发生的执纪违纪、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坚决防止“灯下黑”。 坚持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全过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工作,更要带队伍,勤念“紧箍咒”、常打“预防针”,定期对干部思想工作状态做出研判,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