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23.09.2014  14:46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新农办科〔2014〕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计〔2014〕14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机制

成立由县级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牵头,财政、发改、人社、畜牧、农机、水产、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以县政府文件下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按照自治区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人员,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1 .培育对象调查。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特征和类型,制定培育对象摸底调查方案,确定调查对象条件。组织县(市)农业系统有关人员深入村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逐人统计培育对象相关信息(有关调查表见附件),逐级汇总调查结果,建立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对象信息档案。

2 .培训机构调查。 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县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学设备、人员配备及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教师数据库和实训基地数据库。

三、开展培育体系建设工作

1 .完善培训体系建设。 构建以农广校为主体,以县(市)农技推广机构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制度化“一主多元”的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农广校网络建设,完善空中课堂,配套仪器设备,完善流动课堂,夯实职业农民培训基础。

2. 完善实训体系建设。 县(市)认定一批产业发展好、技术实力强、满足培育需求的实训基地,并加强管理和服务。

3. 加强师资体系建设。 积极吸收农业教育、科研、推广机构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优秀管理、技术人才,以及优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组建专业师资团队,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指导教师队伍。支持举办师资培训,鼓励教师继续教育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综合素质。

4. 加强教材体系建设。 鼓励各示范县积极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职业农民培育教材。自治区将组织相关专家编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系列文字教材,同时以文字教材为蓝本,结合成人学习特点,组织拍摄一批直观、生动、实用的职业农民培育系列音像教学片,方便基层教学辅导和新型职业农民观看学习。

四、扎实开展教育培训

1. 规范教育培训。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学时学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2. 创新培训方式。 坚持理论教育和实践教学相结合,技能培训和家庭经营相结合,教育培训和指导扶持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发挥“空中课堂”的作用,结合“固定课堂”“流动课堂”和“田间课堂”开展教育培训。依托“固定课堂”,组织专家进行理论授课和集中答疑;依托“流动课堂”,将教学资源巡回送到教学点和田间地头;依托“田间课堂”,组织学员在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实训基地进行实习操作;依托“空中课堂”,开展网上辅导和在线教学。实行“农学结合”分段培训,开展模块教学和学分制管理的弹性学制,紧密结合农时季节组织教育培训。

3. 完善路径模式。 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育试点,不断探索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方法和路径,进一步熟化“理论授课、网络辅导、基地实训、认定管理、帮扶指导、扶持发展”的培育模式。各示范县要在培育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具有地方特点的培育方式、方法、路径和模式。

4 .严格考试考核。 培训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学员进行考试(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印制、编号,由所在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登记和管理,并进行备案。

凡获得培训证书且得到指导教师评价合格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由示范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进行专业技能考试考核,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专业技能证书。鼓励考试合格学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农民技术职称。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农民技术职称评审“三结合”方式,全面考核评价培训效果。

五、深入开展帮扶指导

1. 组建指导团队。 整合农业教育、科研、推广机构等科技资源,吸收新型经营主体优秀管理技术人员、优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指导教师库和帮扶指导各项制度,确保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发展规划到位。

2. 实施帮扶指导。 农业技术人员与职业农民结对子,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每月开展2-3次技术或政策指导服务,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行技术干部派驻制度,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主导产业,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帮扶指导结束后,指导教师对新型职业农民学员进行综合评价。

3. 分类重点指导。 按照不同类型职业农民特征,有重点的开展指导。生产经营型重点开展创业兴业培育,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业效益。专业技能型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育,通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技术指导,提高从业水平和就业能力。社会服务型重点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培育,通过农业岗位职业技能系统培训,提高对农业科技成果吸纳、承接和转化应用能力。

4. 建立激励机制。 各示范县要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健全技术人员帮扶档案,将技术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年度目标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继续学习深造、先进个人评选等挂钩。

六、加强资格认定管理

1. 制定认定办法。 根据我厅下发的《 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县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类制定职业农民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明确认定主体,科学设计评价指标。自治区将设计统一的高、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2. 开展认定工作。 坚持 “农民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自治区、地州、县市分别开展高、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3. 实行动态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初级资格“一年一复审”制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证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自治区级管理,中级由地州级管理,初级由县级管理。

4. 强化档案管理。 示范县要建立和管理相应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强化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控制等环节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行“新型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规定职业农民有义务接受培育管理。建立培育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制定规划,分期开展培训。自治区级做好中级职业农民备案工作,地州级做好初级备案工作。

七、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各示范县要以县政府名义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要将国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加快制定包括农村创业扶持、农业风险保障、农业补助投入、农业用地流转、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息供给、农村劳动保障、农业金融信贷、农业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措施。

八、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1 .实行包抓制度。 推行县级领导定期抓、县市农业局专人抓、科技人员上门抓的工作机制,多层面聚合资源,逐环节落实责任。县市农业局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落实技术干部逐人包抓的定点包抓制度。

2. 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认真抓好本县培育方案制定、培育对象筛选、教育培训环节落实、帮扶指导制度实施、扶持政策出台等日常工作的督促,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年终检查和专项检查,研判项目实施成效。

3. 加强项目监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日常监管制度,从对象确定、培训组织、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培训台账、认定管理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学员审核、信息公开、开班申请、台账管理、信息报送、绩效考核等制度,保证实施效果。

九、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意义、重大举措、培育成效及扶持政策;在当地有关媒体开设专栏,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光荣榜,广泛宣传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典型事迹;编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专刊,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氛围。各示范县要于11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和财政厅。

 

附件: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3.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4.县(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汇总表

          5.地(州、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汇总表

          6. 县市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