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明办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11.11.2015  16:19
  近日,自治区文明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2015年度创建工作出现问题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进行认真梳理上报,经自治区文明委研究后,采取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2015年度,凡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综治维稳工作不达标,发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和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事)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违反计划生育法,绩效考评(业绩考核)不合格,在职干部职工违法犯罪等7个方面问题的自治区文明单位,都要视情况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未发生上述要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七个问题,但创建工作滑坡的要进行整改。凡被撤销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收回牌匾、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金,不得参加2016年的“零基启动”评选。

  据了解,2013年,自治区文明办对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了以“压缩数量、提高质量、清零争创”为主要内容的“零基启动”评选改革。同时规定,在2014年、2015年两个非评选年,每年都要对已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2014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文明委撤销了44家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