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07.09.2017  01:21

 

新人社发〔2017〕4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的实施,做好遴选、培养、激励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旨在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提供事业平台、培养经费和特殊支持,有计划地遴选培养一批我区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培养层次,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四条 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第三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单位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以下简称:主体责任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养范围和目标

第五条 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主要从全区(含兵团和中央驻疆单位)企事业单位遴选,领域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煤电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以及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自治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

(四)科技、教育、卫生、宣传文化、城市规划建设、农林水牧、交通、金融、旅游以及社会管理等行业。

(五)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100户成长性企业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企业。

第六条 在疆工作满3年且留疆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符合天山英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遴选范围条件的,可申报天山英才工程。

第七条 第一层次人选培养目标。到2020年,为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势学科,遴选培养一批在国内或国际科学技术前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水准的领军人才;造就不少于50名高水平的一流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

第八条 第二层次人选培养目标。到2020年,为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学科,遴选培养一批有望在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较好地引领相关学科和产业发展的拔尖人才;造就不少于300名有较高造诣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 第三层次人选培养目标。到2020年,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遴选培养一批区内较高水平、能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术技术优秀人才;造就不少于1000名较高水平的骨干人才。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第一层次人选专业条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技术造诣高深,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和突出成就,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学术理论,并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智库”“智囊”作用,取得显著效益。

(三)在工程技术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重要研究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效益。

第十二条 第二层次人选专业条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富有创造性,为区内外同行所公认。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设性意见,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三)在工程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专利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效益。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良好效益。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六)35周岁以下,在上述领域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质,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创新前景的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

(七)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100户成长性企业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企业、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思路和宏观战略,市场敏感性、机遇把握能力强,在业内得到同行和专家的认可。

第十三条 第三层次人选专业条件。参与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具有发展潜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准确把握本学科领域国际、国内发展方向,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研究成绩明显。

(二)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应在业内具有知名度,成果有创见性,对学科、专业发展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效益,为同行所公认。

(三)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自治区或地(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高科技产品引进、应用和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技术难题,取得一定效益。

(四)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推广和应用一批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效益。

(五)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在自治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六)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100户成长性企业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企业、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具有较扎实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基础和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不断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形成自己的管理理念和模式。

第十四条 上一批培养人选培养周期结束后,经主体责任部门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下一批培养人选。

第十五条 对上一批培养周期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纳入第一层次培养人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三层次人选,可直接纳入第二层次培养人选。

第十六条 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且符合条件的非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经主体责任部门推荐,可直接纳入下一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印发通知。每批天山英才工程培养周期结束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组织开展新一批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遴选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按以下程序遴选: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工作。经集体研究后,将推荐人选有关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部门审核。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对推荐人选资格和学术(技术)水平条件进行评价,提出推荐人选,以适当方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审查分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推荐情况和推荐人选条件进行审查和分类,研究提出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

(四)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社会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六)确定人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情况和拟入选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文件形式确定入选名单,并颁发天山英才工程相应层次证书。

第十九条 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由主体责任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参照第一、第二层次遴选程序组织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在培养周期内,对天山英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发放特殊津贴(视同政府奖金),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门在项目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天山英才工程第二、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给予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其中,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每年给予5万元资助,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第三层次培养人选资助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应鼓励支持培养人选所在团队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主持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培养人选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交流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掌握科技前沿动态,参与重大科研课题。每个培养周期内,累计交流学习和学术研讨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应结合实际,积极为培养人选开展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特别对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在配备导师和科研助手、组建科研团队、转化科技成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培养人选优先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培养人选参评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和奖励项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选考核工作由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内容包括培养周期内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奖和专利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或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团队建设、培养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采取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提供书面材料、主体责任部门提出评价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定等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本批培养资格和下一批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培养期满后,主体责任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评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第二层次的可申报下一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第三层次的可申报下一批第二层次培养人选。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报下一批相应层次培养人选。考核不合格的,由主体责任部门取消下一批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培养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属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停止其资格和相应待遇;属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的,经主体责任部门批准后,停止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一)调整到党政机关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离新疆的;

(三)退休的;

(四)其他情形不宜继续作为培养人选的。

第三十三条 培养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属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和相应待遇;属第三层次培养人的,经主体责任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一)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有关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第三层次培养人选考核管理,由主体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期满考核优秀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天山英才工程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培养人选遴选工作;

(二)研究相关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天山英才工程的绩效评估、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

(三)制作、发放天山英才工程证书,协调发放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特殊津贴和第二层次培养人选资助;

(四)建立天山英才工程信息库和入选人员建档入库工作;

(五)定期开展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协调主体责任部门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主体责任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好本地本单位人选推荐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天山英才工程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有关配套措施;

(三)及时做好培养人选个人信息、工作动态和业绩考核等信息的采集录入建档工作;

(四)做好培养人选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培养人选培养、考核、经费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培养人选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培养人选所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天山英才工程的组织、宣传和人选推荐工作;

(二)帮助培养人选制订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周期和支持措施,报主体责任部门备案;

(三)做好特殊津贴和资助发放工作;

(四)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培养人选的学习生活状况,协助做好管理、跟踪服务、信息建档等工作;

(五)及时报告培养人选培养、考核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天山英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所需经费由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高能力素质;

(二)开展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活动;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出国培训、合作交流;

(四)创新团队建设;

(五)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

(六)改善科研条件;

(七)其他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培养经费,并追回已拨付的培养经费,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兵团推荐人选入选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支持方式由兵团参照自治区研究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