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8.10.2016  22:3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要求,加强自治区财政“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1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要求,加强自治区财政“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是指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自治区加快构建一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服务平台,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活力,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

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星创天地是指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服机构)的运营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通过绩效评价,对运行良好的创服机构的运行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创服机构的备案,编制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运营情况,开展评价及考核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政府引导、讲求绩效、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运行费用补贴和综合服务管理支出。

第七条 运行费用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创服机构的运行费用,主要包括:

(一)基本运维费,包括运行场地租赁及水、电、暖、物业、宽带接入等支出。

(二)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公共软硬件购置和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工商注册、财务法务咨询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行支出。

(三)创新创业活动支出,包括举办投资路演、创新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活动支出;创服机构辅导队伍、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支出。

(四)科技金融服务支出,包括科技与金融对接平台建设及运行支出;设立种子基金并提供融资服务等支出。

第八条 运行费用补贴采取因素法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贴标准。评价因素包括:创服机构的场地面积、服务对象的数量和质量、创新创业活动数量和质量、服务功能的全面性和专业性、创业辅导队伍的规模和素质、金融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九条 创服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不同等次的补贴额度依次递减,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创服机构不予补贴。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平均运行费用补贴为30万元,星创天地每年平均运行费用补贴为15万元。创服机构享受运行费用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差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自治区级创服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条 综合服务管理支出主要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服机构的培训交流、绩效评价、统计分析等。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预算,由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创服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运行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同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补贴经费安排建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补贴经费安排建议,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复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创服机构,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创服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

作者: bgs_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