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的专访

28.03.2018  20:35

    编者按:为了遏制和消除宗教极端化,防范宗教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4月1日,《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并在全疆各族干部群众中掀起一股学习《条例》的热潮。本报今日刊发自治区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厅长穆合塔尔·买合苏提,新疆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于尚平,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建江的访谈文章,他们结合实际,从去极端化的重要性、《条例》的法律属性、《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何宣传《条例》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以此给读者有益的借鉴。

    □本报记者阿比拜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区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极端化的界定、表现,指出了如何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等。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厅长穆合塔尔·买合苏提。
    “我觉得《条例》给依法治疆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条例》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后我们所有人都可以通过《条例》来动员全区各族群众勇敢地和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主义作坚决斗争。”穆合塔尔·买合苏提说。
    他认为,近年来,我区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影响,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历史时期,“去极端化”任务依然艰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强调,持续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决治理极端化现象,坚决打击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从事分裂渗透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非法组织。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总目标、打好反恐维稳组合拳的重要举措,是反对民族分裂、遏制暴恐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重要任务,关系国家统一和安全大局,关系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全局。《条例》就是在全疆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并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推行。”他说,“文化厅一定会认真地学习和掌握《条例》相关内容,大力宣传《条例》,通过文化部门所有的文化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来宣传《条例》,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在基层各族群众中大力宣传和解读《条例》,让大家都能清楚地意识到宗教极端思想给我们各族群众生活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文化厅也做了大量工作来揭露宗教极端思想给各族群众带来的危害,通过我们的努力让各族群众深刻地认识到宗教极端思想的罪恶本质,让各族群众积极地向现代化生活靠拢,接受现代化思想,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坚持‘五个认同’;这两年我们已经连续举办了两期去极端化话剧演出,两期去极端化农民画的创作和巡展活动。特别是在农民画巡展时,文化馆的美术老师走进基层,在各地州市农民画创作基地给农民画画家进行培训、引导,然后将1000多幅作品在全区进行巡展。农民画画家通过手中的画笔直接揭穿了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让大家欣赏作品的同时心灵上也受到很大的震撼。”他说。
    据了解,今年4月,文化厅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创拍了维吾尔语的去极端化主题话剧《托合塔洪的故事》,在南疆三地州进行了30多场巡演,所到之处都得到了基层各族群众的热捧,大家都表示看完话剧后更加直观深刻地认识到了宗教极端思想带来的危害。
    “今后文化厅还将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舞台话剧、歌剧、歌舞剧、歌曲、舞蹈、小品、农民画等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来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宣传《条例》,通过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来教育基层各族群众,让大家深刻地意识到宗教极端思想所传播的不是宗教,是违法犯罪,是歪理邪说。也要让他们认识到,去极端化工作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项工作中没有局外之人。今后我们所有的文化工作者都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齐抓共管、综合发力,将《条例》及时宣传普及到广大各族群众中去,将去极端化工作推向深入,争取成效明显,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群众基础。”他说。


    为什么制定《条例
    □本报记者阿比拜
    4月1日,《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区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近日,记者对新疆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于尚平进行了专访,他从《条例》实施的时代背景、《条例》出台的根本意义、《条例》对落实总目标的意义及如何践行《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记者:《条例》实施的时代背景是什么?于尚平:新疆是我国西北的战略屏障,是稳住西北、经略东南的先手棋,是反恐怖、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新疆仍然面临稳定发展两个“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宗教极端势力先后策划实施的暴恐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主要威胁。历史警示我们,要想实现新疆的社会稳定,就必须严厉打击暴恐活动;要想从根本上打击暴恐活动,就必须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
    党中央始终关心新疆工作,重视新疆的社会稳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的工作作出了科学准确的重要论断——根子是民族分裂,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方式是暴力恐怖。这为解决新疆问题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党中央确立了“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鲜明提出了处理宗教问题的五项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进一步为新疆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明晰了方向。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新疆深入开展去极端化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尤其是在去除“极端化”的外在表象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和综合社会效应。为全面总结近年的去极端化工作,从更深层次标本兼治去极端化,自治区把该项工作提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来推进,充分体现了认识上的深化,理论上的丰富,实践上的成熟。
    记者:制定《条例》的根本意义是什么?于尚平:自治区在总结经验、提升实践、深化认识的基础上,出台实施《条例》,将去极端化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深远。一是该《条例》的制定,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治疆方略的具体体现,表明了依法治理的基本思路。二是该《条例》的制定,是自治区结合新疆区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显示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三是该《条例》的制定,是自治区在去极端化方面积极借鉴国际治理宗教极端主义经验的具体体现,展示了去极端化的决心和信心。另外,新疆的这一举措,既为国际社会开展去极端化提供了一个有益借鉴,也以实际行动为国际社会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作出了应有贡献。
    记者:《条例》对落实总目标的意义是什么?
    于尚平:当前新疆一切工作都在围绕总目标、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深入开展,《条例》在此时出台实施,将对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推进实现总目标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进一步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标本兼治暴恐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从法律上规范了全社会共同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的责任与义务,表明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无局外之单位,无局外之人。这对在全社会形成深入推进去极端化的广泛共识,形成推进实现总目标的强大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条例》明确了极端化、极端主义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厘清了与宗教的界限,这对于把宗教极端主义从宗教中剥离出来、对于促进宗教领域和睦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将产生重要影响。
    记者:如何践行《条例》?于尚平:《条例》已经制定出台,今后关键在落实、践行。主要从四个方面:首先要着力营造深入学习《条例》的强大社会氛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挥好领导统筹和模范带头作用,社会组织要发挥好各自的主体作用,深入学习《条例》,明确概念实质,熟悉法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其次要努力形成正面引导、弘扬正气的社会舆论导向。要组织有影响的多民族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和草根宣讲员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统一思想认识,引领社会舆论。再次,要加强《条例》落实的督查力度。“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制定后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加大督查落实,尤其是加大典型案件的处置和宣传力度。这对于宣传依法治理去极端化,提升法律尊严,养成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最后要在落实上持之以恒。在宣传和执行《条例》上要结合“学转促”专项教育活动,转变作风,坚决杜绝一时紧一时松的情况,否则将影响《条例》的法律效果和公信力。


    《条例》是我区去极端化的利器
    □本报记者张雪红
    4月1日,《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区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近日,对于《条例》的法律属性以及社会意义,记者对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建江进行了专访,张建江从《条例》的法律属性、《条例》出台的重大社会意义、《条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条例》做了进一
    步解读。她认为,《条例》有利于从法治层面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条例》实现了民族团结制度化构建,是一部全区各民族群众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去极端化的利器记者:《条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
    张建江:《去极端化条例》属于应急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和作用可以分为常态下的法律体系和应急状态下的法律体系。《条例》从法律上界定了极端主义的主张和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我区去极端化的利器;该法建构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联动的机制,为全疆的去极端化工作的全面铺开、依法治理提供了非常必要的指导和保证。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说,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以在现代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各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我国也不例外。《戒严法》《反恐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就属于这一体系。
    应急法律较常态法律而言,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应急处置权力,有获得社会协助权。比如《反恐法》就规定了安置教育这种措施,同时规定了帮教制度。在《条例》中对教育转化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这一条为现阶段受极端主义影响和有极端行为的公民的帮助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记者:《条例》出台有何重大社会意义?张建江:制定《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从法治层面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条例》也是民族团结制度化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相信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于建设和谐、多元的新疆会发挥重要作用,将极大地促进新疆一体多元文化发展与族群和谐。
    新疆自古就是一个多种文化交汇的地带,它在接受、加工和传播多样性文化与宗教方面曾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季羡林曾说:“世界上历史悠久、地域广阔、自成体系、影响深远的文化体系只有四个:中国、印度、希腊、伊斯兰,再没有第五个;而这四个文化体系汇流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中国的敦煌和新疆地区,再没有第二个地区。”可就是这样一个多元文化交汇的地区,在今天竟然受到极端主义的裹胁,这极大干扰了各族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危害到新疆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必须清除这股恶势力。
    毛泽东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习近平说: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条例》的出台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和社会需要。
   
    实现了民族团结制度化构建记者:《条例》对促进民族团结有怎样的意义?张建江:《条例》实现了民族团结制度化构建。对我国这样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民族团结不是自然生成的,团结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必须作为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而进行有意识地建构。我认为,民族团结的法制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从积极引导的正面建构促进民族团结的各项制度。近年来,新疆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民族团结的专门性法律制度,如《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及配套的一些政策实施,这些制度措施对于我区民族团结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从保障方面清除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为民族团结的建设扫除障碍。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主义是这些年严重威胁着新疆社会的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三大毒瘤,一日不清除新疆就一日不得安宁。对此,我区制定了《反恐法》实施办法,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加上这次的《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些法律规范建构出了一道强大的防火墙,成为民族团结保障性制度建设的重要法规。记者:《条例》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张建江:《条例》适用过程中首先要注意三个统一:首先要坚持对打击极端思想和打击极端行为的统一。本法的第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具体使用中,执法部门需要注意对极端思想和极端行为一并打击,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其次,要坚持依法打击和依法防范相统一。该法在明确什么是极端行为的同时,专门在第三章规定了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对极端行为与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的区分做了规定。这为正确打击、有效预防极端化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最后,要坚持政府职责和社会职责相统一。《条例》用了大量的篇幅专门规定了政府及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形成了去极端化的严密的社会治理体系。各部门必须要注意相互配合,只有这样,《条例》的社会作用才能有效体现。《条例》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该条例的适用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条例》写道:“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这就明确了如何认定某些言论与行为是否属于极端行为时,需要在主观上构成具备受极端主义影响这一要件。例如第9条: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这一条适用时就需要区分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条例》,只有具备受极端主义影响的这一要件存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本条例。
    4月3日,喀什地区伽师县279个村和社区在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学习《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和《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图为该县和夏阿瓦提乡英艾日克村宣讲现场。陈晨摄
    4月1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查干诺尔乡基层干部正在向农牧民宣传《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年磊摄
    4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3团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呼苏木齐村“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队队员在向农牧民宣传《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库尔班江·马木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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