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受理工作的通知

15.10.2014  13:15

关于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起开展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受理工作。请 符合条件 并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处方外配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于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前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时,严格按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申报材料时,严格按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06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三、新劳社字〔2007〕154号、新劳社字〔2008〕21号、新劳社字〔2008〕106号和新人社发〔2014〕28号文件可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xjrs.gov.cn/

联系电话:0991-368990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