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自治区创业促就业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01.07.2015  20:01

 

新人社函〔2015〕250号

 

关于建立自治区创业促就业工作

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程实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创业促就业。自治区决定自2015年起建立创业促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以创业型县(市)创建工作为抓手,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力度,认真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创业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创业代办员、领办员职能作用,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创业空间,发展创业文化,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创业促就业工作,及时掌握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创新服务方式,创造性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同时上报本地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报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数据截止日为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地务必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自治区对各地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报作为各地年终就业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系人:张贵国

联系电话:0991-3689675(传真)3689672

附件:

1.创业园区建设情况统计表.xls (下载)

2.孵化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xls (下载)

3.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下载)

4.地、县(市、区)、街道、乡镇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xls (下载)

5.创建创业型县(市)创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孵化基地、园区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下载)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