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05.12.2017  00: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科研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出台、2004年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出台的,是我区农机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新时代我区农业机械化创新、协调、绿色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义重大。

条例》在农业机械科研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充分回应了当前我区农机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了有关农机化促进扶持措施和法定管理职责。同时,对加强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监管、规范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回收报废经营行为、推动建立企业经营服务诚信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处罚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

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和相关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的不断完善,将逐步构建起统一、完善的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规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稳中有增、增中提质,不断增强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区农机化事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