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2.2018  1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新人社函〔2018〕500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增强自治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提出明确要求。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企业。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改革工作的牵头职责,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工作合力。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建立工作调度机制,保证改革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广大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抓紧制定配套办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国有企业底数、工资分配现状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在2019年3月底前报经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审议批准后出台,确保2019年全面实施。同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打好配套政策组合拳,为改革举措贯彻实施创造条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全程跟踪督导,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实施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进行专项督办和通报,对贯彻落实中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地州市要在2019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的学习,重点做好部门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和各国有企业的培训,全面吃透《实施意见》精神,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同时,要切实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国有企业和职工正确理解改革,积极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发现的误读和炒作,要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回应,正确引导舆论。

联 系 人:程强

联系电话:0991-3689703,3689705(传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