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13.10.2014  13:19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  

     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3月30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我区进行了巡视。7月12日,中央巡视组向自治区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一)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

  1.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党委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协调小组,完善《自治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反腐败协调小组“五项”工作机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及其《任务分解的意见》,印发《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6次。张春贤书记坚持“四个亲自”,并于3月初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专题报告了新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于6月底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了政府系统廉政工作情况。自治区党委按时向中央和中央纪委报告今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自治区党委把落实“两责任”的情况作为2014年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天山网等主流媒体开设栏目。目前已有10个地州市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做客访谈。由自治区纪委副书记带队,对14个地州市党委书记、州长(市长、专员)、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进行约谈,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意识。

  2.强化责任考核。印发《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考核指标》,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纳入《2014年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按照2013年做法,继续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自治区五项重点综合考核内容,由自治区领导带队,实行一个会议,一并报告,一个组考核,一次进行。

  3.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对重大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

  4.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警示教育,深化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认真开展以“严明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为主题的第16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设“廉政教育大讲堂”。组织92个单位5000余名党员干部到自治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和廉政文化示范点接受教育。

  5.着力改革创新。认真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稳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印发《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在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完成两轮内设机构调整,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主业部门达到12个,占全委19个部门的67%,人员占总编制的64%。新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制定了《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办法》,强化纪律约束。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13件13人,公开通报曝光10人,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察厅128项议事协调机构调减至19项,地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议事协调机构调减率超过75%。制定《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在驻在单位党组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其他工作。

  6.加强巡视工作领导。建立并落实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组成的“5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工作机制,听取了首轮对农业厅、工商局、新疆医科大学、民政厅、新疆日报社等五个单位的常规巡视综合情况汇报,对发现的五个方面15类问题和一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问题作出安排部署。对首轮巡视情况如实反馈,反馈情况已在新疆主要媒体公布。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的实施方案》。组建并即将启动巡视组长“人才库”。配齐了巡视办领导和巡视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再从巡视机构抽派人员参与和巡视工作无关的任务。通过强化巡视力量、坚持问题导向、增加巡视频次、缩短巡视间隔、突出巡视重点等措施,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巡视监督对14个地州市及自治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目前正在开展第二轮巡视。

  (二)针对矿产资源和土地开发领域腐败问题反映依然强烈的问题

  1.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土地、矿产资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一是积极推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统一管理、有偿使用、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坚持资源国家所有和资源占用全区统筹,以有偿、有序、有效为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配置机制,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优化和加大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实施《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检查。今年1—8月,全区共出让土地10.07万亩,其中招拍挂出让9.6万亩,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新设矿业权,除按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协议有偿出让之外,根据市场需求,一律有计划地采用“招拍挂”等竞争方式出让。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转让变更管理规定(暂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有偿配置的规定》,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

  四是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指导督促县(市)及时将供地计划、出让公告、供应结果等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供地建设项目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情况等进行实地巡查并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动态把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尽早发现和处理土地闲置以及违约问题。对自治区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及各地供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及时掌握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计划、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五是加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批后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检查、弄虚作假提交资料不实的,作出相应处理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探矿或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结果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358项目”和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并推进整合常态化管理。今年1—8月,全区共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456件,收缴罚没款2675万元。

  2.积极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摸清情况,强化措施,提高整改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开展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治理工作。在过去整改的基础上,采取摸底排查、梳理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突出重点、抽查督改等方式,部署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责任考核追究制,建立目标考核体系。近期在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组织全面检查。同时按照全国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专项审计。

  二是开展2010年前土地、矿产被无偿或低价划转给企业和个人情况的核实和清查。初步核查,2005—2010年,全区供应土地1.6万宗,面积59.26万亩,其中划拨3970宗,面积21.65万亩;招拍挂出让5864宗,面积21.55万亩;协议出让5628宗,面积14.59万亩;国企改制501宗,面积1.47万亩。从核查情况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地,但存在供而未用、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及时等问题。初步统计,共出让探矿权8978宗,其中申请在先出让8807宗、协议出让16宗、招拍挂出让155宗,协议和招拍挂出让价款6154.75万元;共出让采矿权1229个,其中以协议有偿方式或探矿权转采的1217个、招拍挂出让12个,出让价款50.24亿元。存在个别矿山欠缴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些探矿权完成勘探工作后不能及时转采开发、一些探矿权“圈而不探”等问题。针对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问题,2009—2011年连续3年开展专项检查,累计检查地质勘查项目19183项次,不合格项目累计1967个,其中不履行法定义务616个、未参加年检645个、自愿放弃706个。上述1967个探矿权对社会公告后,已予以废止。

  三是开展房地产用地审批、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测监管以及违规违约情况的查处,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105亩),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开发建设时间、投资规模、容积率等指标和土地闲置后的处理方式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开展矿业权清查工作。初步清查,截止目前,全区有效探矿权5543个,其中煤炭探矿权613个、非煤探矿权4930个,国家出资勘查项目224个、社会出资探矿权5319个。煤炭探矿权中,大企业集团持有271个、国有地勘单位持有72个、其它企业持有270个。全区有效采矿权1229个,其中煤炭采矿权406个、金属矿采矿权532个、其他矿产采矿权291个。煤炭采矿权中,国有煤矿136个,生产规模4851万吨/年;非国有煤矿270个,生产规模3892万吨/年。从清查情况看,煤炭资源勘查利用程度仍然较低,部分勘查项目进度慢,部分企业占用资源量过大。

  3.继续抓好2011年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从严从实整改,对已经整改落实的,继续巩固扩大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正在整改落实的,加大推进力度,特别是对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和重要任务,在摸清实情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一是继续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1)继续加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出资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2)对未按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承诺实施勘查开发和项目建设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调减勘查区块、矿区范围。(3)对勘查开发项目进展缓慢的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尽快完成勘查并按规划及时转入开发。(4)对占用煤炭资源而无煤炭资源转化项目的,要求报送煤炭资源开发计划;对部分煤炭资源转化项目占用储量过大的,按照相关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5)对已配置煤炭资源勘查区块与矿区总体规划井田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勘查区范围进行调整,并落实井田项目业主。(6)大力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和推广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积极推进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7)对部分煤炭资源勘查区块和已开采煤矿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对煤炭资源勘查区块进行调整,对已开采煤矿,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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