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

31.03.2016  13:37

3月31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的决定、《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阿拉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罢免商永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审查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会上,为新任命的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乃依木·亚森指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部自治区重要法规,这是常委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决策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洁净新疆将发挥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乃依木·亚森强调,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强化“四个意识”,展现新作为;吃透文件精神,指导好工作实践;把握工作重点,认真谋好开局。3月28日,自治区召开的“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是全面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在新疆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学习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机关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热潮,加强对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积极营造各民族大团结的浓厚氛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马明成、董新光、张博、马宁·再尼勒出席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田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