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年通过批准15部法规

13.01.2015  21:03

        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王维报道)回眸2014,非同寻常,充满挑战,极不平凡。法治领域的“点击率”空前,从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到突破重点领域立法,15部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获得通过批准,依法治疆正稳步前进。

        科学立法于法有据——修订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流域水资源管理法规

        新年伊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经修改后正式实施。而在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生态立区、环保优先”,先后制定两部涉“环保”法规,强化职责和责任,紧跟时代发展。

        塔里木河是我国最长的内陆河,哺育着新疆儿女,是名副其实的“母亲河”,上世纪起,我区致力于对塔里木河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1997年《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流域水资源管理法规通过,并于2005年修订。

        如何在保护与开发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新体制,17年前的法规亟须完善。因此,在2014年5月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在10年后再次提出修订。

        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非法开荒严重,灌溉面积大幅增加,使得流域用水量剧增,超出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沿河打井开采地下水过度,导致河道水量损耗大幅增加;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滞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达成共识,民主、科学的精神在修订中一以贯之,“用好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已成为保障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关键、最基本的因素。

        该法规经过两次审议,于2014年9月25日经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明确了不同性质、级别水管理部门的事权,重点对水资源配置、地下水管理、禁止开荒、水量调度、河道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资源开发具有“两面性”: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生态系统平衡易遭破坏,且破坏后难以恢复。

        2014年7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直指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并首次提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而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可以看出,在生态保护上任何人“不免责”。

        与时代同行,与民意呼应——把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

        2014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5部,其中部分法规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以实现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抓住改善民生这一重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

        过去一年,已审议修改《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等社会领域法规。

        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残得不到保护,滥用劳务派遣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修订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时,突出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监督和救济,多方面、多角度调整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有的用人单位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证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管理,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面对我区日益突出的道路运输管理问题,修订《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摆上日程,“该准入的准入,该规范的规范,该调整的调整”保护合法权益,适应新时代需求,在修订之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审议修改《条例(修订草案)》时,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汽车租赁等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准入条件,对道路客运安全、货运安全和站(场)安全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同时,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等6件单行条例和1件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点领域立法务求良法善治——《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获得通过

        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一部规定,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务求良法善治,即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

        该规定指出,今后,在乌鲁木齐市,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或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稳定,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保障各族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承中华文化和优良传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规定》,并在2014年12月10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1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批准该《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而另一部受到关注的重要法规就是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原条例已实施20年时间。这20年来,宗教事务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贯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突出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吸收了自治区在维护社会稳定、去极端化、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凝练出的实践经验。

        条例重点围绕“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问题、信教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宗教出版物管理、管控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音频视频、去极端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主要问题作了回应。特别是针对去极端化,把中央、自治区已经明确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重大举措以及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都以法的形式作了明确,写入具体条款。

        条例在总则中就落实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同时贯彻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

        此次条例新增条款18条,针对原先法律责任含糊的,又新增法律责任10条,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对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网站,不仅要没收设备,关闭网站 ,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网站刑事责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要推进科学立法,倡导以民为本的理念,完善立法机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疆。

        显然,2014年的立法成绩单,已经从完善立法理念走向深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