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7.11.2016  04:03

 

新人社发〔2016〕14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法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8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全面推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人社,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人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尊崇宪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人社建设与创新人社、廉洁人社、服务型人社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健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法规规章

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快重点领域地方法规规章制定。

步骤和措施:

1.推动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做好《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评估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做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法规所需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

2.健全立法工作程序。 2017年底前,制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法工作规定》,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项论证、立法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探索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 2017年6月30日前,修订完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4.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2017年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制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明确清理的责任单位、程序和周期。2018年底前,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步骤和措施:

5.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2016年年底前,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进行论证并提出清理意见。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底前,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6.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 2016年底前,对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7.做好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州市和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将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对已公布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

8.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2016年,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到2018年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2019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区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9.优化公共服务。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结合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实施,建设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2017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全区社会保障一卡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

步骤和措施: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2018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决策流程。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2018年底前,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落实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3.加强合法性审查。 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7年底前,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5.严格落实决策责任追究。 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公正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步骤和措施:

16.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17.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2018年底前,制定《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强制划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1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7年6月30日前,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7年底前,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配套政策。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2017年6月30日前,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工作进行部署。2019年底前,分阶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2019年底前,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2017年,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

20.创新执法方式。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7年底前,完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016年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步骤和措施:

2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 2017年底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2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25.加强行政监督。 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2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16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2017年底前,健全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完善厅门户网站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27.落实纠错问责机制。 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步骤和措施:

2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20号),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纠纷。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7年底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细则》,完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案规则》,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工作。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完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完善信访事项化解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29.加大普法力度。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突出抓好“去极端化”“一反两讲”等反恐维稳工作需要的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围绕宪法法律宣传月、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探索建立人社普法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型媒体平台的互动作用,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30.妥善处理行政争议。 2017年底前,制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完善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2018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完善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步骤和措施:

3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2.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落实网络学法考试制度。2017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法治专题轮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开展,提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制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办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督促其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4.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人社建设重点工作。

35.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36.加大法治经费保障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人社法治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有效实现法治为民提供必要保障。

37.落实工作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厅属各单位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安排,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一项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38.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法规处报送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法规处起草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要求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39.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厅属相关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该单位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为“七五”普法先进。结合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0.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