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意见促新能源消纳 今年不再新增自用风光电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27.07.2016  17:08

  本报通讯员于涛 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29条具体措施。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近年来新疆新能源资源发展迅速,但同时,受用电量增速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弃风弃光限电问题也日益凸显。

  《意见》指出,未列入国家年度实施方案,各地不得核准或备案项目;弃电比超过20%的区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开发建设计划。2016年不再新增疆内自用风光电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意见》强调,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重点开展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汽)、以电代油,加强电力制氢、电池生产和化学储能等方面的储能应用,加快推进实施风电采暖,抓紧制定电采暖价格,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南疆贫困县光伏扶贫试点工程的推广,探索新能源电量扶贫,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的免费扶贫电量。

  在电力消纳方面,《意见》明确,2016年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2016年发电量同比下调5%,腾出的市场空间用于新能源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