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严格煤炭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29.10.2014  13:35

        针对我国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国家能源局近日出台《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作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在新建项目布局方面,《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意见》明确,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同时,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指出,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此外,要加强现有生产能力管理,加快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完善超能力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行为。

        此外,《意见》要求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安全有保障、环保能达标为基本原则,兼顾技术进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煤矿项目建设挂钩,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核准新建煤矿项目。